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工作制度,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. 第十六条 在高寒、高温、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,享受相应的补助、津贴和劳动保护. 第十七条 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: (一) 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; (二) 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; (三) 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; (四)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,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. 第十八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,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.
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
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、货物、邮件的检查 第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和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,并组织实施,杜绝漏检,失控等事故的发生. 在特殊情况下,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,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,从严进行安全检查.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. 第二十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,客票和登机牌.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: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、临时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武警警官证、士兵证、军队学员证、军队文职干部证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,港、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;外籍旅客的护照、旅行证、外交官证等;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证件.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,可凭其学生证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. 第二十一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,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. 第二十二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,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.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,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 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,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.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;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,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.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,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,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,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. 第二十五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.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(包)检查,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. 开箱(包)检查时,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. 第二十六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,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适当场合检查. 第二十七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,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. 第二十八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、鲜活货物、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,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. 第二十九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,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,按规定 免检证明予以免检. 第三十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.发现可疑邮件时,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.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.
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二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,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. 第三十三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,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. 第三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.如遇航班延误等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,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.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,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.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,应当经过安全检查.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,检查进出人员. 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.商店运进商应当经过安全检查,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. |